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,促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,促进班子民主、科学、规范决策,确保“三重一大”(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的使用)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。现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必须严格遵守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实行集体议事事项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,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三条 凡涉及本单位政策、发展、稳定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范畴。主要包括:
(一)重大事项决策
1、研究部署本单位改革、发展工作;
2、研究部署本单位领导班子、党风廉政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;
3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,研究重要的对上工作请示和报告;
4、研究调整机构及其职能职责,研究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;
6、研究调整本单位党组成员、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;
7、制定与修改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;
8、研究落实上级机关、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;
9、研究部署本单位维稳工作、涉稳重大问题的处理;
10、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及善后处理,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信访事件、重大伤残事故的处置;
11、研究部署本单位其他重大事件。
(二)重要干部任免
1、研究本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计划、临时用工及人员返聘计划;
2、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中心机关、管理部干部的任免、调整、奖惩;
3、研究向上级呈报的干部的任免、调整、奖惩意见,研究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调整;
4、研究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;
5、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。
(三)重要项目安排
1、办公室、实验室建设、维修、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;
2、5万(含5万)元以上大宗商品、设备的采购及安排,5万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处置等;
3、其他重要项目安排。
(四)其他重大问题
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
第四条 凡研究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,其中分管该事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。
第五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按下述程序进行:
(一)会前协调。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(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),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,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。
(二)准备材料。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,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,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。未广泛征求意见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,不得进入议事程序,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,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。
(三)提前通知。会议由办公室通知(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),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,并履行签收手续。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,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。
(四)充分讨论。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。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,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。讨论时,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,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。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,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。
(五)逐项表决。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。意见比较一致时,可进行表决;持赞成与反对意见(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提供的书面意见)的人数接近时,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当暂缓表决,留待下次会议讨论。
会议实行逐项表决。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(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),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,以示负责。人事等敏感问题,可进行无记名表决,且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。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,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。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。
(六)作出决策。决策的形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,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;行政一把手充分尊重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,作出最后决定。
(七)形成纪要。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,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,内容可以从简外,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、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,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,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。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外,还须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。
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,包括会议通知、议案、科学论证材料、会议原始记录、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。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。
(八)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由办公室保存。
第四章 有关原则与纪律
第六条 本单位重大问题未按《领导班子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》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、未按规定程序议事、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、会议材料不齐全等,均视为违规,要立即纠正,重新议事。班子成员不遵守、不执行集体的决定,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,给工作造成损失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第七条 对研究的“三重一大”问题,需要保密的内容,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,特别是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,决不允许外传、泄漏,违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与会人员责任。
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、调拨事项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,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金额和用途。大额资金一律通过转账支票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,不得使用现金支付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,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。